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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实施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将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列支企业;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吸纳新区户籍劳动力1人,每年给予企业200元奖励;

    ◆入驻兰州新区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总部基地,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其高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

    ◆注册并在新区上市的公司,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

    ◆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人才在新区注册公司创业的,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3月11日,记者从兰州新区管委会了解到,为了吸引更多龙头企业和示范项目在新区落户,兰州新区实施《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开始实施。据了解,入驻新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后,新区财政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比例给予扶持。

    在兰州新区的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到3亿元(含3亿元),投资强度在200万到300万元/亩(含300万元)扶持标准为20%,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40%;3亿到10亿(含10亿),投资强度在200万到300万元/亩(含300万元)扶持标准为40%,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60%;投资总额10亿到20亿(含20亿)投资强度在200万到300万元/亩(含300万元)扶持标准为60%,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80%;投资总额在20亿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到300万元/亩(含300万元)扶持标准为80%,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100%,这意味着企业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据了解,项目投资总额以按程序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按20%的比例列支奖励给采购、使用企业。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将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列支企业;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列支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以新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列支封顶。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吸纳新区户籍劳动力1人,每年给予企业200元奖励。就业人数以兰州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人数为准。

    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是兰州新区着力支持的两大产业。根据《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入驻兰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相关程序认定,兰州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比例给予扶持。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下(含200万元)扶持标准为20%,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40%;1亿到3亿(含3亿),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下(含200万元)扶持标准为40%,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60%;投资总额3亿到10亿(含20亿)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下(含200万元)扶持标准为60%,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80%;投资总额在10亿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下(含200万元)扶持标准为80%,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标准为100%,这意味着企业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以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低于30%的配套资金支持。引进或创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引进或创建省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的扶持。

    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在兰州新区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给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金融业、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列支。

    入驻兰州新区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总部基地,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其高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

    注册并在新区上市的公司,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人才在新区注册公司创业的,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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